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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审查以不动产抵押贷款时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依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农作物抵押时不得将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物的有无权利瑕疵
首先,审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是,是否有抵押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抵押不动产为共有不动产,则应该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审查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存在第三方权利,如他人的抵押权、承租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三、审查土地性质
如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应审查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的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首先应该查明是否属于上述不得抵押的集体土地的范围。
四、审查抵押年限是否超过土地使用权年限和企业经营期限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出让最高年限,具体为: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60年,教育、科技、文化、文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使用人即无权继续使用该土地,也无权在该土地上设置抵押权。因此,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五、要求抵押人或抵押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注意房地分押问题和抵押不动产被查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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